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在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构架中,托管人履行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是独立性法人机构。如果投资管理人可以兼任托管人,或与托管人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则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要么为同一业务当事人,要么可以相互影响,托管人的独立性遭到破坏,不仅直接危害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为投资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可乘之机,而且也破坏了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职责,造成监督机制失效。所以,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必须相互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