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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汗钱遭遇执行难
--大连邹德江追讨工程款案件解读:是执行不力还是执行不能
“长期以来,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官司赢了,就一定能拿到钱。而今天的节目里,大连的邹德江确没有这么幸运,经过多年的诉讼,得到的是终本执行。针对这一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将通过该案例邀请专家评述,是‘执行不力’还是‘执行不能’?以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判支付工程款50余万元及利息,法院执行中“玩失踪”
2014年3月至7月,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顾金山先后签订了某部队5份施工合同,邹德江带领施工队经顾金山授权承担施工任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2016年1月18日,某部队将五项工程的工程尾款合计51万余元结算完毕,依合同约定方式将5份支票给付邹德江。同月20日前后,即将支票交付给顾金山存于其公司账户。嗣后邹德江去顾金山处取该笔工程款时,顾金山以种种借口不予支付该笔工程款,邹德江只得卖掉自己的房屋,给施工队的农民工开工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0年4月10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顾金山辩称:案涉五个工程均已在2014年7月结束,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在民法总则未施行前,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现诉讼时效早已届满,不应支付其工程款。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邹德江所有诉求。
判决生效后,顾金山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无奈,邹德江于2023年11月7日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收到邹德江的申请,三个多月后才立案,又过去多月才向顾金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可是顾金山根本就没有在乎法院的法律文书,竟然当成废纸丢弃,随后顾金山就和法院玩起了“失踪游戏”。2024年5月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 0202执901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那么,如何看待“执行不能”案件?请听专家说法。
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认定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遵守严格的实质条件和程序要件。只有完全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终本案件,才是合格的终本案件。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针对“执行不能”案件规定了三种退出执行程序的方式,有不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是终结执行。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在以上三种方式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不能”案件最常采用的处理形式。司法解释和法院规范性文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根据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怎样才算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最关键的一个要件就是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怎样才算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比如,被执行人为法人时,人民法院要到人民银行调查开户情况,到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土地、矿产、房产等情况;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情况;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情况;到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情况;到其他部门调查财产情况。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人民法院要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以及邻居、亲朋好友进行调查,调查其家庭收入、房产、车辆等情况;在被执行人住所地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有价证券、到期债权以及开办企业等情况等等。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则应认定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无论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在完成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查到财产,还要做到:(1)完成强制报告财产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威慑执行措施;(2)适当采用了审计和搜查手段,对妨害执行的行为适用了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亲朋好友、邻居调查其下落情况,还可根据申请人申请进行悬赏执行。
邹德江能否拿到他的血汗钱?关键还是要看执行法官的执行力度,我们拭目以待,《法治时空》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