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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三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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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
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有权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与管理。在该案例中,刘丽和大华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大华公司和中复之间签有《派遣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应根据该协议进行处理。刘丽和中复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刘丽应当接受中复公司的劳动管理。
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方的关系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刘丽和大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刘丽和中复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法调整。大华公司和中复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适用民法调整。
劳务派遣中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如何分配?
劳务派遣涉及三个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指挥管理关系。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权利义务分配的方法也有所不同。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动合同与传统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派遣劳动合同中雇佣与使用是相分离的,但从本质上说,派遣劳动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劳务派遣单位也就应当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义务,其主要义务为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保护照顾、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据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由双方在合同中自行协商确定。无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如何分配其权利义务,该约定只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效,而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并不生效,被派遣劳动者仍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工伤事故用工单位概不负责”,该约定对劳动者亦不生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由于被派遣劳动者是向用工单位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权,双方实际上存在着隶属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故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将用工单位依据私法上的利他契约而负有的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附随义务通过劳动法而上升为其对劳动者负有的特殊保护照顾义务。这种保护照顾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及与其他正式职工同工同酬;应当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一般人格权不受侵害等。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在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限定了一个“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条件。所以,该案件中,由大华公司支付刘丽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所造成的损失2640元;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则双方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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