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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富祥劳务派遣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探讨,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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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富祥劳务派遣

2021/7/20

随着经济的不景气,企业越来越重视人员配置和劳动力成本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企业如果能限度地选择合适的用工模式,就可以防范法律风险,实现成本的化和效率的化,本文将对劳务派遣模式进行详细阐述,以供参考。

劳务派遣特点

劳务派遣具有成本低、风险低、操作方便三大优点,不同单位的劳务派遣标准不同,在许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可以被视为“二等工人”,由于许多公司不断地从原来的标准工作方法转向派遣工作方法,以减少人员配置,降低福利标准,避免无限期劳动合同的实际需要。有许多机构,特别是金融机构,派遣工人和正规工人是“平等的”,例如,为了解决北京以外地区工人的社会保障支付问题,为了避免“社会保障中断”的蝴蝶效应,一些机构不得不求助于人力资源公司,将一些正规工人转变为“派遣劳动力”。

在激励模式和人员优化方面,一些企业将员工转化为正式员工作为晋升激励;一些企业在优化人员配置时,将正式员工的绩效落后转化为劳务派遣的淘汰机制,东莞市富祥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标准

近20年来,我国对劳务派遣企业的资质规定了两个标准:一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二是劳务派遣2013年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重大修改,对劳动服务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远高于原标准50万元;二是有固定的企业发展设施和设备;三是建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办理公司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有三个法律主体: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中称为用人单位;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形式的用人单位;另一边是被派来的员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招聘、辞职、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等程序。社会保险支付、工伤认定等。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一般劳动关系,不需要履行上述具体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的利弊

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劳务派遣既有优点也有缺点。

劳务派遣的优点是明显的,如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模式更加灵活,劳动力成本较低,企业的管理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人力资源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方式、用人单位招聘、行政管理、工资支付、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将从大量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对离职职工的一切手续和有关管理,不需要自行办理的,可以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专业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人员往往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多年的劳务背景,可以为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劳务派遣也有许多缺点。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模式的魅力在于规避就业风险,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其的原有优势已不复存在。

二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与正式就业同工同酬暂行条例》大大削弱了劳务派遣降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大多是“二等公民”,不能享受与普通职工相同的待遇,如工资、奖金标准不一致,不能享受额外福利。企业在这方面也非常有限。

第三,“用人单位派遣的职工人数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10%”,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辅助和替代性工作”,这两项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务派遣的范围,而在普通岗位和基本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新政策的将极大地制约劳务派遣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有效性。

劳务派遣模式监测

虽然法律和政策越来越严格,但企业应鼓励使用劳务派遣模式,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首先,禁止非法使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辅助或替代性工作。

首先,人力资源部要擦亮眼睛,在使用派遣员工之前,人力资源部要认真考虑岗位描述的变更。建立组织机构,确定岗位性质,不允许派遣人员长期担任公司的固定岗位。

其次,人力资源在选择和使用后,应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应将连续雇佣期划分为若干短期派遣安排。

,人力资源部应随时清点派遣人员,并对派遣人数进行监督,人力资源部应注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控制派遣人员的比例.分配的人员。

第二,认真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由人力资源部对单位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应当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登记,并尽可能调整劳务派遣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服务水平。这将直接影响到雇主的利益。

第三,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首先要确保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将永远遭受损失;第二,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例如,由航运公司定期发送证书和名单;如果可能的话,人力资源部也可以定期与派遣公司的员工会面,以改善双方的业务沟通,因为如果派遣公司不履行其义务,受伤员工的反应是找到雇主,造成发包人对发包人的违法或者过失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是认真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争议的重要依据。因此,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详细,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被派遣岗位的名称和性质;工作场所;派遣人员的人数和期限;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同工同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假期;在工伤、生育和疾病期间派遣工人的待遇;职业安全与健康问题和培训;经济补偿和其他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此外,还要分析具体情况,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收回相关内容。劳务派遣协议通常是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

劳动派遣法赏析

本部分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提炼出一些具有代表性和显著性的规定,以期对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有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供参考和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二)有适合企业发展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被授权人应当依法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应当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期限和岗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工作的,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岗位、人数、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期限、派遣地点、派遣地点、派遣地点和派遣地点。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扣除用人单位依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劳务费。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经地区派遣的,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一岗位的劳动者,适用同一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没有同一岗位的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规定或者约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依法有权参加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送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工作中进行。前款所称临时工,是指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辅助员额是指为主要贸易员额服务的非主要贸易员额;替代劳动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休息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用工人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雇用非全日制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非法解除或者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二年以上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和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2)按照国家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建立培训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三)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四)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根据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签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协助调查核实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赔偿方式可以由用人单位约定。被派遣劳动者要求诊断、评估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如实向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诊断资料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评估及其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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