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 报 信
反映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涂改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滥用职权、伪 造证据丶枉法裁判、渎职等
控告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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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旺荣,男,1981年5月1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镇前高家伙厂,联系电话:13500622303、15304722303
被举报人:赵国艳,案号(2016)内0291民初1号案件审判员。
被举报人:赵小华(审判长),骆庆华、王伟、(审判员),案号(2016)内02民终797号。
举报诉求
1.追究(2016)内0291民初1号案主审法官**证据、虚 假 诉讼、枉法裁判法律责任。
2.撤销(2016)内02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开庭审案。
3.赔偿十年的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4.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二审程序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致使作出错误判决。因举报人诉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包头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举报人调阅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发现二审法官赵小华归档卷宗存在毁灭证据、隐匿证据、涂改证据、伪 造 证据,其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渎职行为。二审法官赵小华电话通知举报人2016年6月13日上午9时开庭,举报人因事身在广州,开庭传票未领取,依法不能开庭。举报人也申请办理了延长申请。举报人委托案外人高峰在2016年6月15日办理了延期审理申请书,并送达包头中院。二审人民法院法官受理并同意延期,但并未将延期开庭后下次开庭的具体时间通知举报人,其后也未举报人送达开庭传票下二审开庭审理。二审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2、二审程序伪 造传票。二审**传票(存根)有涂改,其90页~91页写应到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但29日有涂改,落款为6月,6涂改为7后用斜线划去。二审审理程序违法。赵小华法构成涂改传票,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此外,二审传票存根“案号”也有误,应为(2016)内02民终字第“297”号,而不是“797”号。
3、二审公告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法官赵小华在(原告)举报人不在场情况下,擅自在2016年6月29日给烟草公司律师做了询问笔录,而卷宗中并没有向烟草公司送达6月29日开庭的传票。举报人上诉状留存的两个电话号码且一直处于开通状态,完全能联系到举报人。赵小华在能联系到举报人的情况下未电话联系。而是于2016年7月11日直接下达民事判决书。烟草公司律师于当日领取民事判决书,而未通知举报人领取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在其公告栏“公告”,送达,但时间是2017年2月10日。赵小华故意回避举报人,采取公告的方式违法。2017年2月14日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汇款300元,人民法院报公告间隔5个多月,严重违法,实事上时间是2017年7月6日,在文书载明的下判日后近一年,与法无据。二审法官赵小华未查明事实,未履行公正、公平审理并判决案件,就维持了原判,属滥用职权。
4、一二审法院认定证据错误。事实上一审人民法院在未采信(原告)举报人证据情况下,举报人提供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公、检、法相关证据27页),内蒙古1233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1页显示参加工作时间为2002年2月1日、录音证据5分51秒。法院均不予认可,不予采信。法院对烟草公司提供伪 造 证据予以采信,就凭烟草公司伪 造的三份劳动合同,判决举报人败诉。众友公司劳动合同中缺失第 一至第六条、第九至第十条。没有举报人任何信息,人力公司签定的合同时间前后矛盾,烟草公司劳动合同终止五年,一审,二审法院变为七年,均糸**行为。举报人与众友公司无劳动关系。一审法官赵国艳枉法裁判违背举报人真实劳动期限的事实,参与**证据,枉法裁判,系渎职行为。
综上,在事实与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一、二审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毁灭证据、隐匿证据、涂改证据、伪 造 证据、枉法裁判,渎职,审判时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枉法裁判。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档案中众友书面劳动合同缺失第九条,导致举报人无法维权,精神、经济受到了极大伤害,妻离子散,请求领导批示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所述如有不实我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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