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制度。根据最 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二、担任人民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原则上市级人民监督员具备本地户籍或常住地为本地。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哪些工作?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1.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2.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3.巡回检察;
4.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5.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6.案件质量评查;
7.司法规范化检查;
8.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9.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四、关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监督权有哪些规定?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五、检察院办案时如何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将邀请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人数、监督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和联络确定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