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会费是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浙企协会”)事业发展的主要经费来源,收取会费以浙企协会章程的规定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政策为依据。为加强会费的管理,有利于及时足额收取会费,保证会费的合理、有效使用,结合浙企协会的具体情况,并参照有关协会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的条件
1、凡是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的会员,都应认真履行会员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2、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费的,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催缴,仍未缴纳会费的,在协会内部进行通告,拒不缴纳会费的,理事以上一年取消理事以上资格,会员两年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费收取的原则
按照会员在浙企协会中承担的责任和权利按级差分档收取。
三、会费收取的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规定每年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会长: 10万 元/年
常务副会长: 3万 元/年
副会长: 1万 元/年
理事: 3000 元/年
个人会员: 300 元/年
四、缴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无论是符合任何一种标准应缴纳会费的会员均应按时缴纳会费;
2、每年6月30日前为缴纳本年度会费时间;新会员在批准入会后的一个月内缴纳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一半缴纳。
3、由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秘书处按缴款数额开具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五、会员缴纳会费后享受如下权利
1、浙企协会颁发第一届会员证书。
2、参加浙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会员优惠价收取费用;
3、享受其他可以实行会员优先的服务。
4、理事以上还可优先获得浙企协会印发的各种资料和信息;优先安排参与国内外交流;优先提供需要由浙企协会帮助协调的服务。
六、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按照浙企协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会费将全部用于浙企协会为各会员开展服务活动和必须的相关支出;
2、浙企协会必需建立健全会费使用的规章制度,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使用开支范围,日常开支由会长审批并支付,开支数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商定同意后方可开支,保证会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3、浙企协会接受会员的监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本办法经由固原市浙江企业家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2年8月2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