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我市出台了《绍兴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职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开办、教学、运行等情况均被纳入行政部门监管范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戴上了“紧箍咒”,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新的《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不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实施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和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培训学校开展办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不得擅自设立分校,如需跨区、县(市)办学,按设立新的培训学校的程序办理。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培训学校收费时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元及以上,并且教学时间累计达到7天(或56课时)及以上的,应当与学员(未成年人应与其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
此外,民办学校在申办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监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由其批准设立培训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教育咨询机构的经营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检查培训学校依法纳税情况;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培训学校房屋安全情况;公安及消防部门负责培训学校安全防范、非法培训学校取缔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和培训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培训学校餐饮食品安全情况;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培训学校做好卫生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