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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材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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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擎天司法鉴定中心湘西伤残鉴定中心湘西擎天材料制度

2014-02-27

    1、本制度所涉及的补充鉴定材料是指当前尚未结案之前补充的鉴定材料。

    2、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发现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或原提供的鉴定材料耗尽,鉴定需要委托方重新提供鉴定材料时,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充。

    3、在实施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委托方又发现了新的或遗漏的鉴定材料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供。

    4、对补充的鉴定材料,在收取时要按照规定填写《司法鉴定补充鉴定材料收领单》,单中应载明以下内容:

    (1)补充材料送鉴人及送鉴时间;

    (2)补充材料的种类及数量;

    (3)补充原因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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