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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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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7

    1、司法鉴定的委托由鉴定机构统一受理。

    2、鉴定机构接受公、检、法等单位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公民个人的鉴定委托。应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单位的签章证明,并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要求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名称(全称)、委托时间、委托鉴定事项、简要案情和本次鉴定目的、要求等有关事项,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因提供的材料虚假或有欠缺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方负责。

    3、由专人负责对送鉴材料进行详细登记并对委托人出具收据,妥善保管。

    4、对委托书、送鉴材料等委托材料进行审核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可以即时决定受理的,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由委托方自行从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中选定符合条件的鉴定人。本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鉴定机构至迟应在收到委托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5、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6、司法鉴定机构从受理之日起两日内告知委托方负责本次鉴定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情况。委托方及当事人可在被告知鉴定人情况后两日内提出鉴定人回避的申请。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重新鉴定有关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委托人未能及时、真实、详细提供鉴定材料的,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其委托。

    8、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在收到委托鉴定材料七日内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9、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现场勘验时间,按时到达勘验现场进行鉴定工作。若因委托方原因延误现场勘验工作,鉴定人应及时向本鉴定机构负责人反映,经批准后可顺延现场勘验工作时间。

    10、鉴定费由鉴定机构财务部统一办理,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或将鉴定费挪做他用。

    11、一般鉴定本机构应严格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遇复杂、疑难或其他特殊情形的鉴定本机构可以与委托方协议收取鉴定费用。

    12、鉴定机构受理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案例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复杂疑难案例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方协议鉴定时限。

    注:本制度所指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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