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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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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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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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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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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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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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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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
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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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
公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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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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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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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民办学校教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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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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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系统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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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民办学校国家实行民办教育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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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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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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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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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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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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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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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学校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学校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排除校园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学校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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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293号令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二)指导、监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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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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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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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安全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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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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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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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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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的
接送学生车辆是否取得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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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7号令)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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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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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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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安全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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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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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事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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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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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未依法建立、保存招生记录和档案的行为;
2.是否存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招生程序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反学籍管理办法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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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鱼台县义务教育段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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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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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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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教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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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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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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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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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初中、小学年巩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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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其解决困难,防止辍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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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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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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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教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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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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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事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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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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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教育经费是否实行预算编制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正常云状和校舍安全,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要求所有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校均单独编制年度核算,并进行独立核算,建立独立的账务,编制独立的报表。除规定支出项目外,对教师培训经费等部分支出项目明确足额安排。学校是否制定教育经费管理、报销、内控、审批等相关制度。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预算执行,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教育经费,避免盲目浪费教育经费,做到合理合法。落实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全面、细致公开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公开预决算,公开“三公”等公务消费情况,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要求财务人员及时细致记账、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资料,不得故意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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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济财教字【2009】12号
2、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市中小学财务管理的意见(济财教【2010】14号)
3、济宁市物价局 济宁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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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覆盖或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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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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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财务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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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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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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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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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剧毒药品的采购途径过程。
2.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3.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4.危险、剧毒药品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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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化学实验室危险、剧毒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剧毒药品的采购 危险、剧毒药品的采购由学校化学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提出申购计划。在做计划时,应严格控制易分解、易变质、剧毒等药品的一次采购量。申购计划应由教研组组长审核,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二、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剧毒药品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建立单独的保管室或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剧毒药品要作经常性检查。药品柜、橱门上应贴上橱签,药品容器上应有标签,所有标签均应写明药品的类别、名称、纯度等级、数量及购入日期,标签应保持字迹清晰。确保药品容器的密封性。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剧毒化学药品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毒品,做到人离门锁。剧毒药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四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领用、双本帐册”。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交化学科教研组长批准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应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 5.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6.化学危险、剧毒药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三、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实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化学教师定期安全处理和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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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随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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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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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仪器站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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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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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网站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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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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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网站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2.教育网站安全防范技术。
3.教育网站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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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教育网站安全防范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做好网站定级、备案、建设、整改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定期备份、口令管理、机房管理、系统投入运行前的安全测评、系统运行期间的定期检测和升级、应急响应、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人员管理等网站安全防范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从上至下形成教育网站安全防范体制。
二、着力强化教育网站安全防范技术,采取“人防、物防、技防、制防”管理策略和“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等保护策略,提高网络安全防护的科学性和综合防护能力,抓紧落实教育网站安全防范技术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三、持续开展教育网站安全防范检查,经常对本单位教育网站开展以“防病毒、防黑客、防泄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自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堵塞安全漏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学校(单位)要将教育网站安全防范检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安全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
自查。检查重点主要包括:1、全面排查网站底数,对一些不用的网站进行清理;2、检查系统漏洞和补丁安装情况;3、检查并清除网站系统内的病毒和木马程序;4、采用高强度网站系统口令和密码;5、暂时关闭不必要的网络端口、邮件转发、信使服务等功能;6、清理长期不维护的网站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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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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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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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电教站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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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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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建设项目事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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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及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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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被检查项目履行行政许可手续情况进行服务和督查。
2.对被检查项目是否按时间节点开工和达到形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各部位,各工种,各流程的质量管控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项目的主材质量是否以次充好进行检查。
5.对被检查项目施工保养、成品保护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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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字[1993]78号)
5、《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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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覆盖或随机抽查、
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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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8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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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规划建设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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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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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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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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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共体育设施工程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管。
2、对健身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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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场地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标准,保证健身器材有足够场地安全地安放。
2、体育健身设施的配备是否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设施项目要求,有明确安装器材的品种与数量。
3、公共体育设施配备的健身器材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GB19272-2011。
4、场地内是否设有管理制度和器材安全使用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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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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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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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群众体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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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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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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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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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临时占用的县级公共体育设施是否按法律法规审批进行督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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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1995年8月通过)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被临时占用的公共体育设施所开展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于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等)。
2、公共体育设施的占用时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得超过10日)。
3、占用期满后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是否恢复原状。
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所获收入是否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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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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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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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群众体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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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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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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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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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县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单位的资质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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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制度是否健全、培训实力和经验、操作规范及培训数据的可靠性,培训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执行国家和省、市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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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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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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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群众体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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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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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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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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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鱼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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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有关规定要求编写。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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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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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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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群众体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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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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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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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鱼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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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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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实地核查、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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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比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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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结果由群众体育科通过教育网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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