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依靠党员群众”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要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在认真开展党务公开的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办事公开,不断提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水平。
第三条 党务公开内容除党的自身建设外,主要公开党支部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等;政务公开内容应以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主要公开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落实、执行、监督的程序、办法、结果等事项。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都必须使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层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
第五条 坚持做到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同步部署,公开方案和责任制同步制定,公开过程同步管理,监督措施同步落实,检查考核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