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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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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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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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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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依据及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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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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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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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方针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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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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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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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发展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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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审核、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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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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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半年和年度向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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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衔接平衡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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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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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社会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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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全县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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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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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目标和政策,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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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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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析全县及国内外经济形势;研究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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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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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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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分析全县及国内外经济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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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分析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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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并结合法律、行政等手段,研究解决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证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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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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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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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根据国家、省、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县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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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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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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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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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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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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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审批建立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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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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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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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县财政性建设资金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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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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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加强和改进对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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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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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负责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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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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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八十条: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山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7月通过)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申请的招标方式、范围或其他重要指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予以批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招标事项核准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5.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他人围标、串标、提供便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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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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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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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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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12月鲁政发[2013]32号)第十二部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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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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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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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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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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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07年10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8月国发〔2006〕28号)第六部分:“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根据行政许可法,上述规定符合设定行政许可的要求和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国家发改委为落实节能法的要求,将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与环境评估等一样,已成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的重点环节。”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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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内资企业项目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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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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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的通知(2014年6月10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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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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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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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负责全县基本建设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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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公布日期2000年7月31日,施行日期2000年7月31日)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公布日期2004年7月16日,施行日期2004年7月16日)第五部分第(一)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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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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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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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组织和管理全县重大项目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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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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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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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负责全县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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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棉花经营活动的。第五十二条:在实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五十三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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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研究指导全县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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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负责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及进口关税配额的管理;编制和管理县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计划,指导监督采购、储备、轮换和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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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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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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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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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通过)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的。
2.《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2012年3月省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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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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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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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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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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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平衡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等发展规划,指导工业及高新技术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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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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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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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负责安排农村、农业限额以内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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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研究提出全县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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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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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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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负责全县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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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组织编制全县产业空间布局和发展规划,制定高技术产业规划,组织推动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负责协调全县循环经济建设的规划研究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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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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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全县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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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负责全县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拟订、组织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牵头建立服务业发展产业导向目录,制订年度发展计划,牵头做好服务业项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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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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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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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统筹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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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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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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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负责地区经济协作工作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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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负责组织拟订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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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2.追责情形完整引用追责依据中规定的条文,不完全与该项主要职责及具体责任事项相对应,或者不完全属于该部门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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