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三、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前置审批:
1、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经营者职业资格证书由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核发);
2、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报材料
l、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申报表
办理程序:
1、到工商部门核名,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到新闻出版局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资格;
3、材料齐备后经审核批准由新闻出版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办理
审批程序:
1、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提出变更申请后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出版物发行单位向新闻出版(版权)局窗口递交填写清楚的盖有公章(或法人代表私章)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申请表》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如需变更单位名称,还需带上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审查意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对出版物发行单位提供的变更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当场予以受理,并备案登记。
4、新闻出版(版权)局审查材料和场地。
5、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新闻出版(版权)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变更项目重新制证,“窗口” 工作人员在15日内向办理变更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