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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

文化局文广局文化广播局

2013-01-29

 

为加快推进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发挥文化产业在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转变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协调共进,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逐步加大县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从2011年起,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文化旅游产业会展、宣传,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文化品牌打造及形象宣传推介,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及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等。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参照省、市、县做法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县里对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管理使用效益好的地方给予支持。统筹使用宣传文化发展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支持全县文化单位推进文化改革发展。

  二、设立鱼台县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成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作为我县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投资,提升骨干文化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是: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社会资本;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投资基金总规模为2000万元,2011年首期将安排部分专项投资基金,根据财力状况和投资基金运作情况,按年度逐步扩大规模。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经批准可以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三、从2011年起,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园区(基地)建成起3年内,按规定给予行政规费减免,并分别给予部分补助扶持资金。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根据企业税收缴纳和同级财力情况,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发挥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集聚、孵化作用,大力发展包括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绎娱乐、休闲度假、广告会展、数字内容和新兴创意产业等文化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3-5年内建设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的园区1个,过5000万元的园区2个。帮助重点园区(基地)申报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选、项目资助等各种奖励。

  四、采取宣传文化部门联合纪检、政法等部门挂牌保护等方式,杜绝“三乱”现象,切实加强对重点园区(基地)的保护。县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文广新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评选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审一次。

  五、利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贷款、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优先支持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培育建立影视集团、演艺集团、出版集团、旅游集团等一批大型文化旅游企业集团。

  六、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内,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八、从事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代理业务的文化单位,以实际取得的报酬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具体扣除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九、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股权、期权等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文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鼓励社会捐赠支持文化企业。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9号)的规定,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十二、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积极支持文化企业使用冠省、市、县行政区划和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使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允许文化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使用表明其文化产业内容和经营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产业”、“文化研发”、“文化交流”、“演出联盟”、“演出在线”、“旅游开发”、“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传播”一类字词;允许文化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十三、支持用活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企业以公司股权进行投资,对于大型企业参与兴建具有公益性质或者提升城市文化形象文化游乐场所、文化项目的,可给予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实行捆绑式开发和建设。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评估作价出自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达70%。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

  十四、放宽文化旅游企业集团注册设立条件。组建文化旅游企业集团,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至3个,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至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放宽注册资本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外,一般性文化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3万元人民币。

  十五、支持企业连锁经营。积极支持文化企业设立网点,开展连锁经营。允许具有3个以上连锁经营门店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连锁”字样;连锁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经营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旅游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所属企业许可证办理设立登记。

  十六、放宽经营范围,搞活文化产业。按照统一的登记条件、程序和要求,为文化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都允许经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未设定,一些部门和地方自行设立的文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予执行;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列明的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申请从事服务文化产业外包业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可使用“以服务文化产业外包方式从事”字样登记。

  十七、把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为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留出用地空间。规划建设一批具有较强示范效应和拉动作用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加快发展具有领军作用、投资规模大、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后劲足、持续增长能力强的大项目、新项目。

  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原单位资产不再进行处置审批;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情况,经批准可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十九、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可利用的传统四合院区域、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的,可暂时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

  二十、凡列入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文化产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墙漆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发展前景好、投资规模大、附加值高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广告、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二十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和条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发行等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引导和规范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组建的非公有文化机构以内容提供、项目合作、作为国有出版企业一个部门等方式有序参与科技、财经、教辅、音乐艺术、少儿读物等专业图书出版活动。

  二十三、积极引进外资投资文化产业,对外资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执行。

  二十四、将文化招商引资纳入全县招商引资统一规划。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二十五、支持文化企业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二十六、积极培育、包装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新兴文化产业品牌。深入研究挖掘孝贤文化内涵,开发孝贤文化旅游、文化活动和文化产品,促进孝贤文化产业化。建立文化品牌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和推广活动,不断推出成长潜力大、社会责任强,最具影响力、创新力、竞争力的优秀文化产品品牌、文化活动品牌、文化服务品牌、文化企业品牌,表彰、奖励文化产业品牌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

  二十七、拓展会展资源,繁荣会展市场,推动会展业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培育品牌展会。壮大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节会和展会。提升鱼台孝贤文化节节会品牌,形成会展品牌的集群优势。

  二十八、大力培养文化产业管理、文化资本运营、文化经纪代理、文化产业经营和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选派宣传文化系统公务员、文化产业科研人员和文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文化产业发达地区交流挂职学习。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熟悉文化产业特殊属性、擅长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军人才,开辟引进懂经济、擅经营、会管理、能策划又有创新精神文化产业运作实用人才的绿色通道。建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库,完善人才选拔、聘用、激励机制。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和文化人才网络化管理,建立文化企业自主用人、自主择业和进出自由的用人机制,积极试行文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二十九、抓住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这一中心环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培育大型文化市场主体,加快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更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改革,积极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继续推动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实行文化市场统一执法,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十、将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纳入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督查考核体系,与经济工作一起安排、一起考核。

  上述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文化企事业单位可选择最适用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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