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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汽车租赁哪家好济宁圣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资讯租车开到外地典当 赃款挥霍拒不归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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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2009年11月21日,熊某用其小名熊某某与许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以200元/天租得许某的一辆小轿车。12月5日,熊某驾驶该车开至外地指使朋友黄某、易某将该车以3万元的价格典当10天。12月6日晚,熊某等人在宾馆吸毒被宜春警方带至公安机关。熊某将典当得款1万元偿付毒资,8000元用于缴纳警方罚款,余款均被挥霍。12月7日,许某知车辆被典当后,找到熊某要求归还车辆,熊某出具保证书约定于2009年12月17日归还车辆和支付租金。事后,许某多次要求熊某归还车辆,熊某对许某进行恐吓和威胁,并采取逃避不见的方式,拒不归还车辆。

  对于熊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熊某构成侵占罪。熊某虽然使用熊某某的名字与许某签订租车协议,但熊某某系其常用小名,许某虽然不知道熊某的真实姓名,但是多年前就已认识熊某,所以熊某并未虚构身份。熊某将租赁车典当后用于购买毒品等违法行为,是熊某在租车期间产生的犯意,是非法处置代为保管的他人物品且拒不退还的行为,理应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熊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熊某在租车期间,故意将所租车辆开至外地典当,又将典当所得赃款用于吸毒等挥霍。最后,熊某在许某追讨车子期间找借口逃避,并多次对许某进行威胁、恐吓,明确表示不会归还车辆。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熊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系民事纠纷。熊某与许某签订租车协议,系正常的租赁行为。

  □断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熊某在租赁车辆后将车典当,赃款用于不法消费挥霍至尽,导致无力赎车,本身即无归还车辆的意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签订租赁合同骗取被害人车辆典当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认为熊某构成侵占罪的说法不能成立。即使熊某是在租车期间才产生的犯意,这时熊某也只是貌似合法保管许某交与他的汽车,而非侵占罪所规定的单纯“保管行为”。基于租赁合同,许某将车辆交给熊某,熊某固然要履行妥善保管义务,但租赁的目的是要行使该车辆的使用权,而不是受委托替人保管。熊某合法持有该车期间其实是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履行合同期间”,而无论熊某是在“签订时”还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犯意,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认为熊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说法也不能成立。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熊某的行为已明确说明其在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不积极履行,而是恶意典当车辆进行挥霍,而绝非民事上的“欲履债但履债不能”。

  法院认定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将租来的车典当3万元并挥霍,被骗车辆价值7.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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