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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失当物业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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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读者金女士来电咨询:我的私家车平时存放在我居住的小区里,除交纳物业费外,另向物业公司交了存车费。最近,我的汽车胎连续被人扎坏,不仅要花钱换胎,还耽误我的工作。现在是谁扎的还不清楚,请问律师,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丁鹏律师解答:根据金女士所述,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在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只要有过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有偿保管合同关系中,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收取了金女士交纳的存车费,就有义务保管金女士的汽车。金女士作为寄存人,在履行了交付 保管费的义务后,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妥善保管自己的汽车。这里的“妥善”程度如何把握呢?律师认为,妥善保管保管物,就是应尽到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者 的管理职责。车胎被扎坏是比较明显的破坏行为,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没能防止,就是没有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因此,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从而导致金 女士花钱存车的合同目的落空,足见物业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有较重大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故此,金女士基于物业公司保管不善,可依法主张该物业 公司赔偿车胎被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 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本报记者 胡然 整理

作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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