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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如何规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失范

2014-04-22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几年来,以地方政府(本文指市、县两级)为主体的招商引资大干快上,为发展和繁荣地方经济发挥重要作用。问题是,这种效应不断地被放大,经济发展较慢的地方政府把它作为一种赶超的捷径不断效仿,其操作过程各种失范行为就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容易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行政权力逐渐向地方政府下放以及分税制的推进,地方政府作为地区的利益主体角色日益凸显。当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失范的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地方政府负债居高不下

  招商引资中,地方政府把招商引资作为所有工作的头等大事。层层下指标、定任务,把招商任务下达给所属各单位,由单位落实到人头,实行全员招商,全民招商。于是,单位不分性质,干部不分大小,一拥而上,人人招商,个个引资。重招商引资的资金考评,搞盲目攀比。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看似十分重视,其实有急躁冒进之嫌,甚至“大跃进”的影子。据审计署审计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超过当年全国财政收入,而三年前地方融资平台债务余额只有15,000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分级次看,全国市级和县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分别为46,632.06亿元和28,430.91亿元,分别占43.51%和26.53%。

  (二)权力越位影响企业自主

  自改革开放以来,招商引资一直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展开,各地为发展本地经济如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具备先天优势的东部沿海城市自不必说,因为其开放的民间商业思维、便捷的交通环境、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吸引了无数淘金的商人,也拉动了一方经济的发展。在当前各地的招商引资活动中,从项目设计到招商谈判直至合同履行,地方政府都直接参与其中,“越位”履行行政职能,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的企业反而退居幕后。在谈判桌上,地方政府经常采取行政手段,指令企业参加由其组织、主办的招商引资“洽谈会”,甚至“乱点鸳鸯谱”,指定某个企业与外商洽谈合作意向。有的地方政府与外商直接谈判,有的参与企业的某些条款的谈判,在合同中规定政府履行某些承诺,有的对企业的合同进行担保。

  (三)职能错位服务功能弱化

  招商引资在绝大多数的市、县两级政府均是真正的“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发动、亲自指挥、严格考核。其运作方式与管理社会经济的政府职能发生错位。在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包括制定地方发展规划,设定行为规则,维持运行秩序,创造良好环境,而不应该是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行为人。可在招商引资中,政府与投资者发生了角色错位。重引进,轻管理;重发展,轻规范。在一些地方,政府唯恐客商不来,担心客商不留,不敢管理,不敢规范。在处理客商与政府、客商与本地企业、客商与群众的矛盾中,经常被质疑,没有履行好为公众服务,为全社会服务的职能。

  (四)竞争失序导致突破底线

  为吸引投资,各地之间展开激烈竞争,许多地方受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环境的限制,投资环境尚不尽如人意,吸引投资唯有靠打“政策牌”,搞地价、税收优惠政策大赛。如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只要投资者在外地能够享受到的政策,我们这里都应该有,而且要比外地更优惠。许多地方均以土地成本价以下的价格招商,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零地价”或者土地“买一送一”的现象,土地近乎白给,在税收政策方面,一些地方大幅度突破国家税收、法规及中央政策的底线,竞相制定“土政策”如五年免税、五年减半,零地价出让等贱卖自己,以求招商引资来支撑经济发展。

  规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改进方略

  评判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问题、分析产生失范行为的原因,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制度规范,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和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以正确方法和路径,有条不紊地推进招商引资活动。

  (一)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招商引资当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和问题,实际上与一些地方政府机构官员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有着很大的关系。有些人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招商引资正好能够适应他们突击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望。只要企业、项目能够为眼前带来产值和利润,至于今后要付出什么代价、留下什么“后遗症”,常常考虑不周或根本没有考虑。这样的经济增长,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不相吻合,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不需要和反对的。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的规范是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真正符合招商引资的初衷。

  (二)构建地方政府决策运作新机制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特征。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必须制定科学的制度,才能切实解决缺位、错位、越位和权责脱节、职能交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所以必须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权力层级制度,构建地方政府决策运作新机制。从制度上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权力边界,有所作为,有所不为;凡是地方政府超越边界的招商引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应实行大部门体制,建立行政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有权就有责,失职要追责。逐步使地方政府及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决策,直属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执行,监督机构相对独立行使监督的权力。以解决“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集于一身的问题,解决职责交叉、政出多门和部门利益的问题;增强部门全局意识,扩大管理覆盖领域,提高地方政府整体效能,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地方政府权力体制。

  (三)构建招商引资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招商引资的标准,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决策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大地方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决策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地方政府信用建设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应通过听证会、电子政务网络等途径,将公共信息、公共政策向社会及时公开,既有利于公众就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发表自己的建议意见的同时,更有利于政府和民众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互动平台,实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让公众来“自下而上”地监督。进而提高地方政府科学合规的管理能力,以利于招商引资步于正确轨道。

  (四)构建地方政府官员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改善民生、落实政策这五项。因此,其招商引资行为与责任承担也主要应集中于这里。要健全行政问责制度,科学合理界定行政责任,在行政机关内部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职责权限。一要明确决策责任由主持会议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负责。二是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集体辞职制度,使“集体决策”承担“集体责任”。三是要建立决策讨论、辩论、投票记录与备案制度,对于参与决策的领导在决策会议上所表述的态度和观点应承担相应负责,包括因个人利益或其它徇私情、造成决策失误的应进行追责,给予对应行政及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这样,促进地方政府官员在其位,谋其政,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

  (五)构建对地方政府官员的长效激励机制

  构建对地方政府官员长效激励机制,就是引入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不以短期政绩为工作目标,而是以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为己任。在地方公务员中引入能绩制,使政策执行人员的薪酬与个人的功绩相符合,而不是完全与官员的级别相联系。引入功绩制,充分承认和尊重政策执行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以薪养廉;创新职务晋升制,使政策执行人员的晋升与政策执行的效果相关联。同时调整机构的层次与幅度的关系,减少过多权力层次,克服因层次过多而导致的信息失真和衰减、执行不力等弊端。要在完善行政绩效合规体系、确立执行绩效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执行绩效评价与管理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官员在招商引资中的行为趋于合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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