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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和“限高”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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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
不会,“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证据、、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
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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