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尤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某镇散播虚假信息,谎称办理贷款可以帮忙消除贷款记录,以缴纳手续费、风控费等费用的名义,向被害人张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金额累计达10349元。
案发后,尤某亲属对前述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尤某不仅以谎称办理消除贷款记录为名实施诈骗,还因为自己法律意识薄弱,对计算机网络技术不了解,受利益,成为了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犯罪的帮凶。
尤某在生活中了解到社会上不法分子租用他人银行账户实施不法资金转移的情况,其告知了谢某(另案处理)并提议办理银行账户进行租赁以牟利。2020年6月4日,谢某将办理的银行账户出租给尤某,尤某又将该卡二次租赁给黄某,通过层层转租,最终该卡被诈骗团伙掌控,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支付结算。除此之外,尤某还将谢某的另外一个账户进行转租。犯罪过程中,尤某违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审理认为
利川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尤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尤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实施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尤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尤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尤某犯诈骗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尤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一、凡是接到自称贷款平台客服,提到“在校期间贷款记录”、“影响个人征信”、“注销贷款账户”、“清空贷款额度”的关键字,均为诈骗
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要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息服务平台等官方渠道,如有疑问应拨打征信中心官方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三、时刻牢记:不轻信陌生来电,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和二维码,“捂紧钱袋子”。
四、时刻牢记: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踏踏实实的付出才会有收获,不要想着不劳而获而沦为他人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