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供求信息 > 受贿罪律师

供求信息

售后好的诈骗罪律师——同创律所受贿罪律师值得您信赖

关键词:

受贿罪律师

2018-06-01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是一家集诈骗罪律师x2032835n、房地产律师为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化企业,为广大客户奉献专业、高品质的企业并购律师专营机构。

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于1997-04-29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302室注册成立以来,从事商务服务、项目合作、服务项目合作领域。目前,分公司及办事处已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及地区。建立起了一个以市辖区、海淀区为中心,覆盖全国的产品经销和服务网络。 延伸拓展 详情介绍:贪 污罪辩护律师,一、贪 污罪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贪 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以公共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贪 污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贪 污行为,无论贪 污数额的大小就成立既遂的犯罪。本罪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二是须利用了职务上便利;三是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 贪 污罪需同时具备这三个方面内容,否则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工作便利,而是秘密窃取了其他单位公共财物的,应当属于盗窃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其任职单位财物的,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不应以贪 污罪处罚等等。 二、贪 污罪的认定 正确理解贪 污罪的内容构成,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贪 污行为定罪量刑,区别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符合贪 污罪内容构成的应当构成贪 污罪,不符合其内容构成的应属于无罪,或涉嫌其他犯罪。如发生在河南焦作的“巴某等贪 污案”被告人巴某身为河南焦作市中站区地税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计划财务科担任出纳能接触现金的便利,多次采取从单位账户上取现金、不正当转款等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150余万元,具备贪 污罪内容构成。巴某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 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想了解更多诈骗罪律师、受贿罪律师详情请访问官网:www.cohand.cn,或者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010-82600013了解更多海淀法律顾问信息,我们专业的客服人员将竭诚为您服务,谢谢!
我要评论(本站会员可直接登录,如果还不是本站会员,请点击注册新用户!
  • 评论内容:
联系我们更多

  • 公司名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

  • 联系人:王先生

  • 联系电话:13522031386

  • 邮箱:2569093391@qq.com

  • 传真:010-82600013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C座302室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x

填写举报信息

提示:请填写您的实名信息,中国114黄页承诺对您的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