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福安县沿用3乡9里32都区划。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实施《县组织法》,县以下设区、村里、闾邻。
民国十八年(1929年),福安县划分为7个区(号称地方自治机构)统辖全县99个乡镇。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5月,福建省实行保甲制度,以保甲代替闾邻制度,撤销区公所,设立区署。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8月,公布《福建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全省分3期施行,福安县列为第二期,限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8月完成分区设署任务。全县划分4区:第一区(区署先设城关,后移赛岐),第二区(区署设社口),第三区(区署设穆阳),第四区(区署设甘棠);共领有33联保380保4216甲。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12月,第一区城厢镇改由县政府直辖,区署移驻赛岐,全县4个区设置不变,辖有40联保,284保。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撤销第一区,改为县政府直属,原第四区改为第一区,全县领有34个乡镇、382保4344甲。下半年,全县分区设署的只余社口区1个。
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福安县编为24个乡镇,其中镇5个、乡19个,辖260保。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撤销区署,实行县、乡二级政制。稍后撤去3乡28保,全县调整为5镇、16乡,辖232保3207甲。
民国三十五(1946年)年又将21个乡镇合并为12个乡镇(4镇8乡),下辖173保。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县调整为15个乡镇,辖144保2067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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