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鉴定对象的特殊性
(1) 既有房屋。房屋安全鉴定的对象是已投入使用的既有房屋,不论其是否有合理的建设程序,也不论其是否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新建工程的质量检测、事故鉴定、等级认定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管理范畴,不在房屋安全鉴定的职责范围内。
(2) 年代、结构差异大。房屋安全鉴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综合科,它的研究对象,从结构、年代、损坏程度和原因上都是千差万别的。同一个鉴定对象,也可能是在不同时代,采用不同结构和材料,在不同的建造标准下,分期建设起来的。这就要求从事鉴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首先要具备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同时,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要熟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建筑物结构与施工工艺特点。在对房屋进行现场查勘、综合分析评定时,通过房屋不同部位呈现的各种损坏状况,能够兼顾考虑周边的地理环境、使用环境、气象条件等自然因素对房屋的影响方式和结果。在鉴定过程中,不能采用套用方式,必须根据具体鉴定对象,确定鉴定方式,进行详细分析和总结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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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缺乏建设基础资料。20 世纪80 年代以前的房屋,由于国家尚未完善城建档案制度,且相当一部分房屋本身就属于无建设手续、无正规设计、无的问题工程,很多房屋甚至没有任何书面的建设资料。鉴定技术人员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掌握房屋基础情况、结构形式、使用历史(含荷载史) 、构件材料等基本结构要素,根据房屋呈现的各种损坏现象,进行分析解释损坏原因,无法超越或同步产生损坏的时间,在时间上是相对落后的。
(4) 着重结构安全。广义的房屋安全应当包含地基、结构、维护、消防、防雷、电器等多方面内涵。本文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畴之内,等国家及行业规范条文所包含的内容,以地基、结构为主要鉴定对象,部分维护结构也有所涉及。至于房屋的消防、防雷、机电等安全状况,应由公安消防、防雷减灾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检测鉴定结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可在鉴定报告中告知委托人。
2、鉴定程序和手段的科学性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必须有一套严谨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鉴定内容和范围。②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③ 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④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完损等级、抗震等级或危险等级。⑤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⑥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随着房屋安全鉴定从完损性、危险性向抗震性、可靠性的不断深化,鉴定手段也从简单的外观检查发展为用科学的仪器获取准确定量的检测数据,再通过计算分析,推定房屋的耐久性和评估剩余寿命,使得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