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 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 45周岁的人员。
(二)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
(三)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 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5周岁的 人员。
(四)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五)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 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六)具备高级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或具备技国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或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缴费满3年,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 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 业(工种)目录。
(七)5年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中山市技术能手”、中山市“”“中邑工匠”称号,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第六条 企业自评人才。
由各园区、镇(街道)制定辖区企业自评人才年度计划。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企业推荐的员工应属于企业急需的骨干人才,同时应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在该企业连续参加社会缴费满1年。经当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 (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该员工可以申请人才入户。企业自评人才资格不作跨年度使用,逾期作废。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 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为其员工向当地园区、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才入户申请:
(一)中山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
(二)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 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 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
(五)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创新科 研团队、市创新创业人才入选者创办或领办的企业;
(六)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
(七)国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八)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 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 企业;
(九)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 第三章 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人才准入资格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
第八条 符合人才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网上一次性提 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 责对人才准入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资料等存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涉及申请人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
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具备条件“秒批”的应 当实行“秒批”。不具备条件“秒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 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 长复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获得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的准入资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门直接 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