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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入户中山办理详情, 办理需要条件

关键词:中山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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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靠入户可分为夫妻投靠,投靠父母,投靠子女三种形式。下面龚老师就为大家详细讲解三种投靠形式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及申请流程。

  1.办理条件:

  ①进一步放宽共同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年龄、身边无其他子女照顾的限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

  ②本市户籍且有自有住房的老人,因年迈体弱或身患重病且本市无其他子女共同生活(照顾),需要外县市户籍已婚成年子女(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照顾的,允许其中一名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申请投靠,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一并随迁,户口迁入父母自有住房。

  2.申请夫妻投靠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产权证明。

  如住房产权属被投靠人父母亲名下的,应出具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房产产权人出具的《知情同意书》。

  (4)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5)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3.申请父母投靠子女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

  (6)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7)如投靠人所生或合法的未成年子女一并随迁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投靠人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4.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被投靠人)。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证明。父母已离婚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5)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投靠人属成年在校就读未婚学生的,还应提供未婚声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5.成年子女投靠(照顾)父母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

  (3)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自有住房产权证明。

  (4)公安机关经走访调查后出具的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共同生活的意见。

  (5)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被投靠人的亲子关系证明。

  (7)投靠人的住房证明。

  (8)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

  6.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7.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

  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8.注意事项:

  (1)投靠入户原则上应以被投靠人拥有自有住房为首要、必要条件。以下情形可按如下规定操作:

  ①申请夫妻投靠,被投靠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有自有住房但被投靠人户口在其父母亲房产地址的,被投靠人户口可不迁移至自有住房,投靠人户口直接落户至自有住房(单独立户);如被投靠人提供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被投靠人户口与其父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为被投靠人父母亲),投靠人户口可随被投靠人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登记在被投靠人父母房产,但已入户父母亲房产的子女如落户后在本市已购买自有住房,须将户口迁移至自有住房。

  ②申请父母投靠子女,如被投靠人的住房产权属其父母亲的,被投靠人配偶的父母暂缓投靠。投靠人通过投靠子女入户我市,投靠人的父母再申请投靠的,应当提供该投靠人或配偶名下的自有住房证明。被投靠人父母已离婚(或再婚重组了两个家庭),现父母双方都申请投靠子女入户的,允许其中一方申请投靠。

  ③申请子女投靠父母时,已经办理了随父或随母户口登记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现要求投靠另一方的,亲生父(母)亲双方应主动到受理窗口签署《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一方无法到现场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情形参照执行。

  夫妻离婚后婚生子女申请投靠抚养权属方,抚养权属方户口为家庭户的,不受有无自有住房限制;抚养权属方户口属集体户口的,暂缓投靠。

  ④申请投靠户口迁入被投靠人父母房产的,如房产产权人健在的,只由产权人出具《同意知情书》;产权人已死亡的,对该房产有继承权的权利人应全部出具《同意知情书》。

  (2)落户至集体户的,配偶、子女应出具在本市家庭(成员)住房证明,可申请一并随迁,暂缓投靠。

  (3)未成年子女需要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抚养成长,且未成年人非特殊情形不能单独立户,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不能以父母投靠子女的方式申请将户口迁入未成年子女户口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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