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公证,又称香港公司律师公证,一般用于香港企业在大陆设址代表处、国内投资公司或者法律诉讼时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内地购置不动产使用等。
香港公司文书在大陆使用,需要办理是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后出具公证说明书,然后转递香港律师所加盖转递章。
依据中国的关联法例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则,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公证:
1. 香港公司预备在大陆建立中外合资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
2. 香港公司董事会抉择用于大陆时,须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3. 香港公司或自己托付授权别人或大陆的律师业务所处置特定业务时,亦须公证;
4. 请求内地亲属来港久居或来港接收工业;
5. 预备在大陆建立个体工商户,请求核实“香港效劳供给者身份”及预备从事CEPA协议项下之其他事项时,需依照需求由中国司法部托付评判人进行公证;
6. 继承过程触及大陆产业,触及大陆的赠与、受赠事宜;
7. 在内地发生诉讼时,有必要为香港提交诉讼依据;
8. 根据大陆有关行政部门的需要,有必要对某些文件,事实或行为进行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书样板:
香港虽然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但由于两地实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基础完全不同,使得两地在法律文书的相互承认上有一定障碍。随着香港与内地的联系日益紧密,双方文件互认问题也逐渐增多。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和司法部发出了《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以委托认证方式对涉港文件进行法律公证来满足内地对于相关文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核查。
由于香港部门发出的文件种类繁多,既有个人资料也有公司文件,且个人和企业都有可能参与到内地活动中,因此可以大致将可供公证的文件分为个人和企业两大类:
1、个人
个人可供证明的资料较多,既有个人身份证明方面,也有个人资产证明方面,具体为:
1.个人身份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居住证、国籍资料、出生证明及结婚证等涉及个人身份的各项文件;
2.个人资产证明包括资产持有人文件(如业主、企业主、投资人、股东、董事等)、银行资信文件、经济情况证明、收入证明、个人签署的合同(如投资、购买动产不动产、或等)
2、企业
香港企业可供证明的文件相对少一些,但也涵盖了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如CI(香港公司注册证书),BR香港公司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章程,NNC1(法团成立表格),NAR1(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决议书,注册资本,股东及董事情况,会计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持有物业情况,按揭及情况,公司签订的合同或文件等。即公司自身合法性文件及公司经营和资产文件均可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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