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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基本条件永清代理机构

关键词: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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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局备案机构,24小时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提供各种领域的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服务。

  浅谈高质量专利展现的特征1、为有效激励高价值专利创造,将进一步研究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统计指标体系,明确健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政 策,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完善无形资产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2、为推动高价值专利更高水平保护,将进一步强化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 诚信等工作,有效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3、为有力促进高价值专利转移转化,将推进国有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培育发展多元化运营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服务,推动 产学研协同运用,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有哪些?1、一般对实用新型和发明,很多人往往认识比较片面,一般的认识有以下几种情况:2、所有的产品都可以申报专利,而申报专利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也就是说,只要是新创造的东西,都是可以申报专利保 护的。3、大的方面的改进,用来申报发明专利予以保护;细节的、小方面的东西,则是用来实用新型申报;4、发明专利,往往就是专利,而实用新型,则不属于专利,不值得申报。5、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只要申报上去了,公开了,就应该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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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新型专利属于科研成果吗1、保护期限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都是从申请日起算的。2、创造性要求不同:发明专利需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要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创 造性水平要求比发明要低。3、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发明专利除了形式审查之外,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授权时间也更长。电学类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时的一些问题1、说明书中只记载了各个功能模块,说明书附图中也只有模块框图,缺少具体的电路原理图,在目前的审查力度下,这种撰写文件很容 易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最终驳回。2、根据审查员而定,说明书中有具体的电路结构,但是缺少对部分或者全部电路的原理描述,这种情况也容易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 问题,例如附件1中的案子,虽然有具体的电路结构,但是还是出现了如下的审查意见:3、说明书中出现的部分电路名称没有对应的具体电路连接关系,也可能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即便出现的电路与发明点并无关 系,例如附件2中的案子,其中出现了与发明点不相关的功能电路,但是还是收到了这样的审查意见:4、未给出电路中涉及的一些芯片的型号,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关于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关制度1、保护客体,从法理上的规定而言,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也是仅仅保护产品而不保护方法。但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产品”的 定义比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范围大得多。对于产品的组分、无固定形态的气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硬件装置等等,均可以在德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甚至用方法步骤来限定产品的技术特征也不会被审查员拒绝。如此看来,从保护客体而言,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广泛许多。2、审查和保护制度,德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采用登记制。亦即德国专利局不会对新型专利进行实质审查,这点与我国类似。通常情况 下,只要满足形式要求,从提交新型申请到获得授权拿到实用新型证书,只需要2-3个月,在时间上非常有优势。德国实用新型的最长保 护期限为十年,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此外如果为了维持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性,需要分三次缴纳维持费(等价于年费),分别为第4-6 年、第7-8年、第9-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3、可专利性的标准,德国的发明专利的“现有技术”标准和中国类似,即全球范围内的公开文献、公开使用或者公开展示均属于现有技 术。但是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标准却远远低于发明的标准。在德国的实用新型中,新颖性还是相对新颖性,即文献公开是全球范围,但公共使用的公开范围仅限于德国境内。申请日前的口头公开以及在德国境外的公开展示或使用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亦即并不破坏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同时,对于实用新型而言,在先的抵触申请只考虑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只有记载在抵触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内容才破坏在后实用新型申请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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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无效程序是什么?1、实施许可权,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2、转让权,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 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3、标示权,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4、义务,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规定交纳 年费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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