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的出路主要为如下方面:
排放到水体;工农业利用;深度处理后回用。这三个方法处理之前,都应对水进集中的处理,不同的出路处理的程度和要求也不同,关干
“中水回用”有专门论述,这里主要对排入水体和工农业利用方面进行概要论述。
1.排体及其限制水排人水体既是传统的义是主要的出路,但应以不破坏水体的原有功能为前提。故应处理到排人不同类型水体的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 由于污水排入水体后有一个逐渐等的净化过程,故水的排放口应远离城镇自来水水源取水口下游的规定值要求.水体接纳污水受到水体使用功能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3010-96》规定,在《地面水质量标准GB 3838-88》中I类水域和皿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和《海洋水质标准GB 3097》中规定的一类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对生活应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2.污水回用于农、林、渔、牧业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保证其下游近的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对于农作物、森林和牧草的灌溉用水,要严格控制重金属和有机物质,要满足《农田产品.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gt;的要求。用于渔业生产时,应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H11607-89gt;.
3.污水回用于工业及其他用水
废水回用于工业,主要用于对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工艺用水和循环冷却用水。